关于明确股份自由转让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股份自由转让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1。纳税人无偿转让股份时,转让人应当以该股份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受让人重新转让上述股份时,以原转让人的售价作为购买价款,并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2、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不含5年)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1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率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以上贷款的市场报价率,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政策。三、 土地所有人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1(37)条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