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实施相关税收政策,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时间按2020年2月底前3%的税率征收。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减征1%的,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重返工作岗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减征1%的增值税“第13号公告”),销售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第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项目对应栏填写销售免税等项目(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无税销售额(3%税率)”对应栏填写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减少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当期应纳税额减少额”(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相应的减税项目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四、对于2020年2月底前已取得应纳税销售收入且纳税义务发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遇销售折让、暂停或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3%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五、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在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湖北省境内企业、合伙企业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地区以上纳税人按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六、已放弃申请出口退税(免)的纳税人未满36个月的政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税收政策变更后,自变更之日起恢复其全部出口货物和服务。如果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发生变更,纳税人:放弃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无论是否恢复退(免)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其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的税收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变动之日起的任何增值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免)(自2019年4月1日起,如果恢复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则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同时提交恢复适用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关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