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扣除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
以下是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扣除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扣除的公告(一)《财政部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客运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被本单位接受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员工的国内客运服务。(2) 如果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并将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普通增值税电子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名称应与实际扣税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扣税。(3)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或以后实际发生并在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或据此计算的增值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用作增值税抵扣凭证,则为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2、 关于增加和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7条关于适用加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查补税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单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方法销售额、i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免税、抵免和退税方式的出口销售额、即时收缴和退税项目的销售额。审计补税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应包含在审计补税或纳税评估调整的当期销售额中,并适用确定加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附加扣除政策。(2)2019年3月31日之前成立且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零销售额的纳税人,应根据自首次产生销售额的月份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的加减政策。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且自销售日期起三个月内为零销售额的纳税人成立时,适用的加减政策应根据自首次产生销售当月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确定。(3)实施增值税征缴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根据销售总额确定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的加减政策总行及其同级分支机构。3、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最终退税,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最终退税政策的公告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末增值税退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申请增值税增量退税,办理相关退税业务,《退税(抵免)申请表》修订补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1)四、适用营业期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营业期为一个季度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当期实际营业期少于一个季度,且当期销售额为d,则免征增值税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开征营业税试点的税收征管公告第6条(3)第300000条(第3条)。(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公告第31号)五、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适用《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s代表他人(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函[2017]579号)规定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从事普通公路货物运输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扣除等增值税征管办法》(2019年第31号)第5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适用于运输车辆空间承包和空间交换业务的税目。(1)在运输车位承包业务中,发包人应按照“运输服务”将向承包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作为销售额支付增值税。承包商应根据“运输服务”将从发货人处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作为销售额支付增值税。运输工具空间承包业务是指承包人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发包人实际完成相关运输的经营活动(二)在运输车位交换业务中,交换运输车位的双方应当按照“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所有价格的销售金额以及各自更换运输车位确认的额外价格费用业务,是指纳税人作为承运人,在各自承包的运输业务中,签订运输协议,利用对方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7、 关于建筑服务分包付款减去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差额,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总价和非价费用中允许扣除的分包款项,是指支付给分包商的总价和非价费用。8、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税目备案,如果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或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度。下列证明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但保留备查:(1)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保留建筑许可证或者建筑合同;(2) 甲方为本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务和以结算承包方式提供的施工服务,保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9、 对于复垦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于简单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复垦获得土地并进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填海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0、 关于纳税人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1)的确定,以及从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上述股份培育的股份的交付和转换,购买价格应为上市公司股份上市首日的开盘价,并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2)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停牌”(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公告第31号),是指中国证监会决定批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前的最后一次暂停。11、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扣除(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偿的形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向汽车修理服务提供者购买汽车修理服务的进项税额。(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偿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应当直接向车辆维修服务提供者支付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不是保险公司购买的车辆维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扣除(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12、餐饮服务的税目,纳税人在现场生产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13、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的蓝字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票机关。临时开票机关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取得临时开票机关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2)纳税人在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3)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14、本公告实施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尽事宜按本公告执行,已办理事项不予调整。第(二)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修订发布第31号)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函[2017]579号)第(2)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备案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简化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2.原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承诺书,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16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