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政府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现就调整部分政府资金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属于中央财政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付款人应付金额的50%予以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自治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事业发展情况,在应纳税额的50%以内减税,思想文化事业。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将本地区制定的减税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需要积极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政府将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的资金将继续按照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二、从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下调50%。省(区、市)归集标准见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将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到位。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计划,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上缴中央国库,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有关规划和三峡后续工作的资金实际年度收缴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安排。三、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工教结合型企业建设和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按投资额的30%抵扣。试点企业为集团企业,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资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抵扣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独立组织或参与组织职业教育实际发生的办学投资和办学费用,以及产教结合实训基地等产教结合重大项目的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营费用等国家规划布局,按照相关规定与高职院校稳步开展校企合作条例。试点企业当年应付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足以抵免的,非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收回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应当补缴抵销后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四、 自2019年7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发展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总[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缴纳民用航空发展基金征缴标准下调50%。减少的收集标准见附件2。财政部2019年4月2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