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于个人所得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于个人所得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所得的,按照“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让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对从捐赠房屋无偿取得的捐赠所得,按照“意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授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孙子孙女、孙子孙女、兄弟姐妹;(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免费授予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受抚养人或赡养人;(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捐赠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的规定计算。三、 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企业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上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企业赠送的消费凭证、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具有价格折扣或补贴性质的礼品。前款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促销、展览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个人领取的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的25%免征所得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计入“工资及工资收入”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应在个人购买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额代扣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部门支付给存款人的奖金按高于国家利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351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未分配投资者收入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股东从证券公司取得的返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因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而取得违约金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礼品用于促销、展览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2条第1、2项;(x)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3号)第1条第2项第2款(第22号),;(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2条。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1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