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鉴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附件:税务鉴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8月25日启动税务鉴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开展“便民减证”行动的决定和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经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认证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1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十项新的便利人民纳税措施的通知》(国税函[2019]223号)的要求,税务事项参见《司法部关于印发《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司法部发[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开展税务鉴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试点,有效减少事前鉴证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平监督,努力营造合法便捷的税务经营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取感和满意度。二是工作目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税务认证事项作为通知承诺制度试点,推动标准形成准公开、公平规则、合理预期、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将进一步解决难、慢、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难、,在机构层面上,多头和来回。通过试点,我们将探索并形成可复制和普及的标准和规范,以告知和承诺认证事项。三、 试点范围在国内根据试点需要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基础确定,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的税务局已在部分税务证明事项上进行了试点;试点省(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部分税务机关作为试点实施单位,并开展了试点工作(见附件)。试点省(市)税务局确定的试点实施单位同时被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试点单位的,应当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试点领导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四、 试点任务:本方案所称税务凭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减税、,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证明符合具体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称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书面(包括电子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通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件,而是依靠书面文件(包括电子文本)承诺处理相关事宜。对于试点范围内的税务凭证,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使用通知承诺代替凭证。申请人不代表申请人承诺的,应当经申请人特别授权。如果申请人的税收抵免等级为D级,则通知承诺制度不适用。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不能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信用证。试点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公布试点事项清单。试点实施单位及其省(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税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公布纳入通知承诺制度试点范围的税务证明项目清单。清单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目的、设置依据、申请单位、签发单位、通知承诺的适用对象、承诺方式、过程中和后验证方式、试点实施单位等。(2)规范通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实施单位应当科学制定税务鉴证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程序,修改完善税务处理指引。对于实施通知承诺的税务证明事项,应按照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易于理解的要求编制通知承诺格式文本。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包括税务事项名称、证明依据的设定、证明内容、承诺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的通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等,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责任,真实表达承诺意向等。承诺通知的格式文本应在试点实施单位和省(市)其所在地应在税务局的税务服务办公室和门户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申请或下载。(3) 加强过程中和后验证。试点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试点税务鉴证事项的特点,对鉴证方式进行分类确定,明确鉴证时间、鉴证标准和鉴证方式。试点实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网上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要验证的信息,通过国家综合网上政府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流平台验证申请人的承诺,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审核,部门间行政协助。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调,避免抽查,防止增加纳税人负担,探索不诚实行为的处罚模式。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在试点中处理相关事宜的,依法处罚,并按规定记入税收抵免,通知承诺不适用于申请人。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应对,完善“一失信、处处限”(5)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单位探索建立社会关注事项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清理工作环节中的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五、工作步骤(一)做好试点准备。2019年9月10日前,试点实施单位公布试点事项目录,逐项制定试点事项通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制定通知承诺工作程序,修改完善工作指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试点省(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试点准备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总结具体实施办法,通过FTP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二) 组织试点项目。试验期为2019年9月至11月。试点实施单位应当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的完成和取得实效。(三) 总结经验和实践。2019年12月20日前,试点省(市)税务局将对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并通过FTP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市)税务局和试点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以"为人民服务,解决难题"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牢记本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工作职责,确保试点质量。(二) 注重务实创新。试点实施单位要把握试点工作方向,结合试点任务和自身实际,重点攻关,深入推进认证事项告知承诺的规范化、标准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和成果的评价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收益感,努力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三) 进行总结和评价。试点省(市)税务局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范、标准、指南、典型案例等成果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将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评价试点工作,研究提出全面推进税制试点经验的意见。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