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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配额管理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3-27
  • 云小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适应市场经济法的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的通知》“十三五”期间在中国的开采(财关税[201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一、删除“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配额内”。2、将《通知》第三条“实施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配额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修改为“实施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管理规定“3”填写并签发《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删除《通知》第4条“临时进口材料不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管理”。4.删除《通知》第5条中的“并纳入免税进口配额统一管理”。5.删除通知附件第3、4、6和9条。6、修改通知附件第5条“自然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项目主管单位”中的“所有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和年度免税进口配额”。七、替换“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过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配额认定的,暂停确定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配额”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认定的项目范围,暂停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八、删除通知附件3“项目进口金额申报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材料清单》所列材料超过年度免税进口配额,附件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进口配额所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修订通知见附件。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的通知》(修订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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