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务居民证的发放(以下简称税务居民证,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申请人应向县主管所得税的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签发税务居民证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税务居民证申请表(见附件2);(2)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付款凭证和其他与税收协定项下待处理收入有关的证明材料;(三)在中国注册并提供在中国惯常居住地个人信息的申请人,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等。(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提供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和其他材料;(5)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总行申请时,还应提供总行和分支机构的注册信息;(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以申请人身份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合伙企业的登记。上述填写或者提供的材料应当用中文提交。有关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nt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件后予以保留。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生效。St公告第二条、第四条及附件一、二ate税务总局关于签发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证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公告第31号)同时废止。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