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将具体操作事项公告如下: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一)1、贫困人口办卡、办卡、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待遇。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工作年龄、毕业年度内大学毕业生,可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未完成“两证合一”的还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含县级,下同)在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CS[2019]的规定核实是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2号文件。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明上注明“独立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独立创业税收政策”。(二)减税、免税的顺序和金额。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税、免税限额内按照规定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CS[2019]第1条中的ns22号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实际营业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纳税额折算减免税限额ber以月为单位,换算公式为:减税限额=年度减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低于减税限额的,val对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予以限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减税幅度的n或免税限额,以减税或免税限额为限。(三)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的,毕业年度内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大学毕业生,应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作为参考,穷人无需保留数据以备将来参考。二、企业招聘重点群体的税收政策(一)申请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招聘者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明(穷人不需要提供它来存档和刷卡)。 2、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采用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同行评议等方式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收到提交的材料后y企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聘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是否曾享受过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关键群体的调查。 2、企业是否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了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被录用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经核实,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注明“企业税收吸收政策”"在《就业创业证》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书》,人员招聘发生变化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二)减税顺序和金额1纳税人应根据本单位招收的重点群体数量及其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本单位的减税、免税总额。在减税、免税总额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收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月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阳离子附加费低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为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实际缴纳的地税、地方教育费附加额大于计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计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额和地方教育费纳税人实际减免的税款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差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能完成扣除的,不得结转至下级连续几年。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关键群体人员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折算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企业各重点群体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新招聘人员、原招聘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方法执行,计算最长期限各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不超过36个月。(三)税收减免管理企业招收重点群体享受此项优惠的,应当保留以下资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emp大学毕业生毕业当年的就业和创业证书(注明“企业税收吸收政策”)。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颁发的吸收重点群体企业就业认定证书。 3、本年度重点班组人员实际工作计划(见附件)。三、 持有《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一)申请《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应到其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就业创业证》。对于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二) 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证,或委托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代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生毕业当年离校后,凭毕业证可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证》。四、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严格审核发放各种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有关证件。违者将依法惩处;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就业创业证》并备案;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减免税并依法处理。(2) 《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仅限于持证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其《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招用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它是检查工人就业和失业状况以及享受政策的有效凭证。(三) 企业吸收的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备案,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四)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扶贫办应当建立劳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协助调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就业和创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部门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供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查询建卡贫困人口身份。(五) 各级税务机关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备案登记证》的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扶贫办提出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级扶贫办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期限,并在期限内通知提交救助结果的税务机关。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同时废止,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2019年2月26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