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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平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3
  • 云小编
为了降低房地产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公告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非标房屋,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6%,超过普通标准居住条件的办公楼和商品房。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生效。《四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发[2010]58号)第二条“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标准:。。。。。。;非普通标准住宅、写字楼、商品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7%。“国家税务总局四平税务局2019年3月4日的规定。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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