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打赢疫情防控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打赢疫情防控战争若干措施的通知》(财税发[202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局内各单位:?***(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承担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强内部培训,简化办理手续,尽可能利用网上手段告知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指导,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简单、易行、易操作,使纳税人和付款人充分了解政策,及时申报,实现充分享受、快速享受。进一步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规模较大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巩固和扩大政策执行效果。(2) 制定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政策,有利于纳税人和支付方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强落实,确保全面准确落实。(3) 切实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通过绩效考核和专项监督,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2、 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四)明确网上纳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发布网上涉税事项办理清单。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告知纳税人和纳税人,清单中的所有项目都可以在不离家的情况下在线办理,不得要求纳税人和纳税人到纳税服务大厅或政府服务大厅办理清单中所列的相关业务。(5) 扩大网上纳税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尽可能上网”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拓展和丰富网上纳税业务,实现更多业务从税务服务大厅向互联网的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6) 优化网上纳税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移动app等纳税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在线办理发票业务。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拓展纳税业务,为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供更多“口袋税”便利。(7) 加强网上税务咨询服务。加强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力量,确保线路畅通、答疑准确、服务优质。对防疫治病税收热点问题进行答疑,并及时向纳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宣传。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主流直播平台,积极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纳税人进行实时互动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注。(8) 丰富和多样化非接触处理方法。在扩大网上纳税服务的同时,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为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纳税渠道。不断扩大“网上申请邮寄”发票、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传真、邮件、电子方式投递材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纳税覆盖范围。3、 大力优化现场纳税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环境(九)确保办税安全。严格做好纳税服务场所(含自助纳税终端区)的温度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工作,积极为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同时做好一线员工的安全防护。科学规划税务服务办公室的进出路线和功能区,保持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和纳税人清楚告知办税、纳税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纳税人和纳税人能够轻松办税、纳税。(10) 加强指导和处理。加强纳税服务大厅纳税指导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为纳税人和纳税人办理纳税指导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办税质量“你可以轻松地进入大厅,快速地做事。”开放直接办税。对生产、销售、运输防疫重点物资的纳税人、付款人,提供办税、纳税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务事宜,全力支持防疫重点物资的稳定生产和供应。(12)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纳税人的办税、纳税情况,主动征询需求,相互联系,对确需在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安排办理时间,税务服务处根据每天的人员流动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纳税人的电话、微信联系和沟通,及时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办理错峰,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13)实行空缺容忍管理。对于到税务服务大厅办理税务事宜的纳税人和纳税人,如果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完整但不影响实质性审计,可在纳税人和纳税人提交书面材料后,推迟提交,并按正常程序处理书面承诺改正错误。4、积极主动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脱困(14)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2月份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受疫情影响,在办理申报方面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疫情严重的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需要分期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纳税申报单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缓办理纳税申报单。(15) 依法缓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批准其延期纳税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财务压力。(16) 有效保证发票的供应。纳税人生产、销售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杀灭剂、药品等重点防疫物资,以及为这些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申请增值税发票“增发”和“增值”的,其发票接收数量和最大发票限额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无需事先现场检查。除涉税违法外,疫情期间不得因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而减少增值税发票数量和最高发票限额。(17) 优化税收执法手段。进一步落实“无风险、无检查、无审批、无违规票”要求,坚持案头分析,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需要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的事项,可以由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直至疫情得到控制或完成;确需以纳税服务大厅实名办理的,应当查验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暂不进行“刷脸”核实;要以防疫为契机,坚决查处骗取税收优惠、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18) 依法加强权益保护。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逾期不申报、不提交有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税收抵免评估;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按照现行规定不认定为异常账户。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疫情影响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暂停听证,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优化纳税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做出贡献。上述临时调整措施的实施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因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各地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