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财政部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措施的背景如下:1。为支持海南自贸港和上海自贸区新港区建设,,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中国(上海)的通知》《关于自贸区临港新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明确了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对于国际运输企业从国内造船企业购买并在海南洋浦港和上海洋山港注册的船舶,执行本规定。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办法》,明确了船舶退税的申报、办理和后续管理。2、 本办法主要内容的解释(一)本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运输企业购买符合财税[2020]41号文第一条和财税[2020]52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2) 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金额?《办法》第二条规定,船舶退还的增值税为运输企业购船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3) 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申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实行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首次申请船舶退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船舶退税,并提供以下信息:一是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税(免)单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在香港、澳门、台湾从事国际运输、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配套文件的复印件。同时,为了方便企业,本办法明确了上述数据传输企业可以电子方式提交。(4) 运输企业申请船舶退税政策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中填写“是”;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在“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中填写“船舶退(免)税运输企业”;其他栏目按填写说明填写。(5) 对于以前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运输企业,如果在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从事货物和服务的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和服务,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材料外,并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单位登记证》。(6)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处理?这需要处理。本办法第7条规定,已办理船舶退税的运输企业变更其船东,变更其注册港,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台湾运输)业务,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应当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7) 申请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申请船舶退税?《公告》第9条规定,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船舶退税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第3条第1、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如无变化,企业无需再次提供。二是购买自用商品的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在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国内造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时,为了方便企业,本办法明确了上述数据传输企业可以电子方式提交。(8) 运输企业申请船舶退税时,需提供国内造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的特殊要求是什么?《办法》第九条规定,运输企业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为“出口退税专用发票”。(9)办理船舶退税手续的运输企业,如果船舶所有人发生变更,港口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台湾运输),不符合CS(2020)的规定,需补缴退税;第41号和财税[2020]52号文件?需要追加付款。本办法第12条规定,已退回的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登记港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香港、澳门和台湾运输)不符合CS(2020)号41和CS(2020)号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补缴手续。应付补充款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所购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x)如何处理运输企业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行为?《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运输企业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退还的税款。3、 CS[2020]41号文件规定了实施期限。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规定,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颁布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实施期内的船舶,可以按照《办法》申请船舶退税。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