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预缴土地增值税。2、 其他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预收土地增值税按各类房地产预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乘以以下预收率计算。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虹桥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我市上述行政区域以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率为:普通房屋2%,非普通房屋3%,其他类型房地产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确定“土地增值税预收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3、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不明确的,不得认定为住宅。4、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e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每月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并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2019年6月1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