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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3-31
  • 云小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现将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公告如下:一、允许提取税前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包括抵押、质押、担保、信贷等贷款);(2)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保函垫款等)、进出口跟单汇票、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应收款项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 金融企业对外还贷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家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2、 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上一年末的税收。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缴中央银行准备金、金融企业剥离债权、股权、应收金融贴息、中央银行资金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提取并税前扣除。4、 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税前已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在实际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5、 金融企业农业贷款税前扣除政策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公告》执行《企业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不再适用。6、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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