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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老板的指示转账76万元,财务奖励15万元!

  • 财税问答
  • 2021-03-15
  • 云小编
广州某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微信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向客户转账76.4万元。谁知道呢,收款人不是公司的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人也不是公司的法人。被骗取的款项尚未追回,公司将把财务事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公司财务人员弄虚作假,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这应该被视为“责任行为”并由公司支付,还是他们应该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单位的损失?1.事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发送转账指令。罗和吴是广州迅友实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掌握支付密码和网上银行制证密码。2015年11月30日,一名自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的人士向罗某发送了在微信上添加好友的申请。微信头像使用了华的微信头像。被告罗某毫无疑问地补充说,另一方是他的朋友。随后,“法定代表人华”指示罗某通过微信向深圳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76.4万元。此时,微信上多次出现警告提示。然而,罗无视警告,没有通过电话与华本人确认,即他要求吴进行网上银行业务。付款后,被告罗没有完成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公司报告付款情况。后来,一家公司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并进行了调查。经与罗、吴核实,于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金额尚未追回,原告广州迅公司损失76.4万元。2.庭审:财务人员与公司相互推卸被骗责任。原告广州迅友实业有限公司称,因罗、吴两人的过错,公司损失76.4万元,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罗辩称,他没有违反公司的制度,所涉及的资金转移是按照原来的做法进行的。过去,法定代表人华也让他通过微信转账,转账成功。因此,我没有错。3、法院裁定财务人员承担20%的赔偿责任。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罗某作为负责原告公司审计和对外支付的财务人员,未经相应的审批和核实,根据外界通过微信发送的支付指令进行支付,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罗某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没有严格遵守会计和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失误。被告吴不负责审查付款,并且根据罗的指示输入网上银行制证的行为不存在过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罗某对迅公司20%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并非不当。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你面对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时,你经常感觉到吗!企业所得税年报,说升级!我不知道如何开始面对一个系统的数据?37条应用程序语句具有复杂的逻辑关系!苦于只填写一张长长的表格,没有案例和实践!限额的扣除比例是多种多样的。很难只记住下面的百分号,也记不起前面的数字。各种计算都很复杂吗?ABC财税网根据广大财税人士的需求,打造了《2017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业务实用指南》。无论会计小白还是财务经理在学习后都能轻松完成最终结算和付款,他们都可以立即发送100元京东购物卡。长按下图扫描代码或点击图片学习!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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