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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3-30
  • 云小编

现将增值税抵扣异常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的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未开具或未上传到税控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纳税人丢失或被盗;(2) 非正常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发现“比对不一致”、“缺联”、“无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和处理逃逸(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2(1)条第(1)项规定情况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纳税人申请抵扣异常凭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以上(含70%);(2) 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纳税人未申报扣除、出口退税或进项税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所涉及的进项税不计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计算。三、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增值税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 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出口退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措施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非正常凭证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缴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退税。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而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证明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未申报原材料消费税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扣除的,冲减当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当期扣除不足的,补缴税款。(4) 税收抵免a类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申请减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扣除的有关规定,逾期不申请审核的,不得取得进展,按照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5)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证明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进项税额扣除或出口退税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请扣除或重新申请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并已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请抵扣报告并抵扣消费税。四、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在网上开具发票。使用开票软件时,其开票人员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核实其真实姓名。五、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自首次开具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在网上开具发票,但不使用互联网纳税或根据相关规定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六、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和处理逃逸(失联)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2(2)条第1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非受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金税项目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的涉嫌违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非受控发票数据收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非受控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第(2)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14日公布。内容来自在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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