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耕地占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属于耕地占用税范围(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应税土地”),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税金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包括批准占用面积和未批准占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当地适用税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现行适用税额。2、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计算公式征收耕地占用税15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3、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仪式:(1)免税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地、训练场和训练场军事洞穴和仓库;军事通信、侦察、导航和观测站、测量、导航和助航设备;军用公路和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和传输线、军用石油和水管道;边防和海防控制设施;Ot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事设施。(二)免税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老、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少年救助保护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赡养、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养老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维修、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为身体、智力、视觉、听觉、语言和精神残疾的人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援助,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培训,并提供教育、维护和托管服务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指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为孤儿、被遗弃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维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和其他服务的服务机构。具体而言,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别服务中心教育班等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无家可归者、乞丐提供家庭搜寻、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境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救助管理站、少年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免税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疗活动的场所和配套设施。(四)减税公路线是指属于农村公路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主体工程,以及两侧的边沟或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和一级公路两侧的边沟或截水沟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不达标公路。4、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用土地用途,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纳税理论上,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之日;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用途之日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其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纳税。6、耕地占用税以全国统一纳税申报表为准(见附件).7、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根据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材料:(1)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复印件;(2) 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3)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当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2)项,如果纳税人提交的审批文件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得,纳税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件编号、代码等信息进行查询核实,不提交材料的复印件。8、纳税人收到纳税申报单后税务主管部门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应立即验收;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税务主管部门9、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采取“自歧视、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方式处理".纳税人应根据政策法规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Ta符合减免耕地占用税条件的,应当保留下列材料:(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3) 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路、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四)农村居民用于房屋建设的土地及其他有关辅助材料;(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证明材料情况的证据。10、 纳税人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供查验,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完税证明和完税证明;(2) 填海工程验收确认书。11、 纳税人和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提供身份证件供查验,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1)纳税人应当提交完税证明和完税证明;(2) 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提交耕地使用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12、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农业税、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管理条例(试行)》的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同时废止。附件:201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内容来源于网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