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粗心了!财务人员一定要记住发票备注栏的八条规定!
“营改增”以来,发票中“备注”的填写越来越受到重视。今天,小编将和大家谈谈发票备注栏~1中的事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单用卡和多用卡“对于单用途卡,如果卖方和卖方不是同一纳税人,卖方应在收到卖方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向卖方开具通用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且不得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第4条第4点规定,“特约商户在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差异开票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按照现行政策缴纳增值税,适用差异征税办法的,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增值税发票不能全额开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金额)应通过新系统中的差税开票功能录入并扣除,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差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活动混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保险机构车船税征收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车船税征收增值税发票的公告》规定:“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在征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所征收的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和纳税期限(详细到月)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征收车船税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由t接受建筑安装服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注明县(市、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在发票备注栏内发生建设服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出发地、到达地、车型、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发票备注栏内容较多的,可另附清单f《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第四条第三款建筑服务业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自行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orities代表县(市、区)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名称和项目名称的备注栏中注明提供建设服务的地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房地产租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自行或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八、房地产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代表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房地产名称、房屋产权证号应填写在发票“货物名称或应税服务和服务”一栏(如无房屋产权证,可不填写),面积单位填写在“单位”一栏“一栏,备注栏应注明房地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提示: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多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超过规定长度,开票软件会自动截取。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