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国家六项排放标准实施的相关要求。轻型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国家六个排放标准颗粒物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调整前;允许在2020年7月1日前生产和进口国家五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辆在2021年1月1日前未实施国家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执行国家预先确定的车辆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完善与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的财税扶持政策。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2020年至2022年补贴下降的强度和速度将趋于平稳,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将加快。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由财政部牵头,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参与)三、加快淘汰报废旧柴油车。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家排放标准在三级及以下的营运柴油车,中央财政协调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和引导重点地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旧柴油车的经济补偿措施。(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及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四、二手车流通交易的疏通。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搬迁限制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下发《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的作用,支持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底,二手车经销企业将按二手车销售额的0.5%减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五、利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适当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不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行保险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链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