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改革要求,优化税收执法手段,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9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文件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收税人和纳税人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电子服务,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接收人”)提供电子格式税务文件的服务。第三条?经收件人同意,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服务方式送达税务文件。电子服务与其他服务手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件人可以办理税务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接受方同意使用电子服务的,应当签署税务文书电子服务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包括范围、效力、渠道等需要明确的事项。接收人可登录具体系统,直接签署税务文件电子传递确认书,或在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处签署税务文件电子传递确认书,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录入相关系统。第5条?税务机关使用电子服务送达税务文件的,以电子格式的税务文件送达具体系统接收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第六条?税务机关将电子格式税务文件发送给收件人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件发送的有效性。收款人应及时登录具体系统,查阅电子版税务文件。第7条?如果收件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件,可通过特定系统或在税务机关的税务服务大厅自行打印。第8条?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税收强制执行决定、防止出境决定、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不适用本规定。第9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