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问题如下: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规定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支付比例的规定》的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成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支付,在基金总额不超过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 清算并返还上述公积金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