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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五”期间取消进口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管理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3-28
  • 云小编
公安部,安全部,农农部,林草局,中央军委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地方监察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中央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特别代表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适应市场经济法律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通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关总署〔2016〕64号)修改如下:一、海关总署〔2016〕26号通知正文第2条删除“和数量”。二、DCS[2016]64号:(一)删除本通知正文第四条中的“及数量”和“数量”。(二) 删除通知正文第4条第(1)项:“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免税进口建议中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用于繁殖或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的推荐数量应限于合理需要,以确保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种群繁殖。“,其中可能包括连续几年免税进口的数量”,“每年批准的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批准数量的40%,”对于每个免税品种,经工业主管部门标识确认的免税数量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批准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可以在上一年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3)通知第4条第(1)项第4点“标记并确认进口商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批准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修改为标记并确认进口商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规定“(四)删除通知正文第5条,“并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低的品种”、“数量超过上一年度批准免税计划40%的品种”进行分析和说明(五)修订通知附件7附件2包含表格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表格见附件1至附件6。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20XX年种子源免税进口建议表;2.进口(出口)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和农村部动植物种苗部;3.种苗(种子用)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进口许可证表4、国家边境管理局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5、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实施情况在20XX表6中,20XX表中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实施情况。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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