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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03
  • 云小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为鼓励发展罕见病医药产业,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普通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上述纳税人选择简单的方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从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疾病药品减征3%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三、 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单收款政策。4.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罕见病药品目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动态调整确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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