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经营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深化“放权、管理、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经国务院同意,认真贯彻《优化经营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加快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的通知》如下:一是继续促进直接享受减税、降费政策(一)优化政策执行工作机制。整合网络、热线、政府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用“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强指导和解释,确保政策广为人知、易懂易懂。努力建立“网上栏目、网上席位、场馆专用窗口、专事、全程监管”的政策实施保障体系,确保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积极识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和纳税人,准确推送税收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和纳税人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税收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扫描分析权利和非法享受的可疑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付款人享受,及时纠正和处理非法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减少优惠办理程序,确保流程简单易操作。优化纳税人和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的方式,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自我歧视、申报享受、数据留存备查”的处理方式除依法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和付款人获取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意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保留和退税政策的执行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保留和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务部应加强统筹规划,确保返还资金及时到位。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收到退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办理出口业务各环节事宜。优化“单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实施无纸文件归档。进一步简化清关和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办理全环节各项事宜,缩短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高出口退税的整体效益。税务机关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a类纳税人的期限进一步缩短。(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不断提高办理纳税事宜的便利性(六)扩大综合纳税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合并申报和物业行为税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化申报数量,减轻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负责)(7)减少纳税时间和次数。标杆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流程,简化申报材料,试行税务鉴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减少鉴证材料。到2020年底,纳税时间将缩短到120小时以下;到2022年底,纳税时间将缩短到100小时以下,纳税时间将进一步缩短,以促进商业环境的持续改善。(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大力推进税务网上和掌上办公。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非接触式”纳税服务。到2020年底,主要涉税服务将在网上办理;2021年底,除一些特殊复杂的事项外,基本实现了企业缴税事项的网上办理,个人缴税事项可以用手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医疗保险局按各自职责负责)(九)推进纳税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京津冀协调发展、长三角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广东、香港、澳门大海湾地区的建设、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优质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成都重庆的双城经济圈,探索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稳步推进电子发票改革,促进办税提速、高效、减负(十)逐步实施电子发票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增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基本实现新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底,我们将努力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收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提高市场主体使用发票的便利性,进一步降低机构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收建设。(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分管)(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调。税务机关应当公布电子发票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国家标准。财务、档案等部门积极配合推动会计凭证的电子录入、报销、归档,促进电子发票与财务支付、单位财务会计等系统的对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的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子发票实施应用的法律支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分管)四、优化税收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乱收费。全面深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坚决防止粗放、选择性、一刀切的任意执法。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行政执法案件指导制度,继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简易处罚网上办理,进一步实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原因说明制度试点。加强税务执法内控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加强税收政策法规数据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统一发布和动态更新,增强税收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继续营造公平、公正的合法税收经营环境。(分管国家税务总局)(十三)加强分类准确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积极构建新的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特征,实现“无风险、无干扰、低风险预警、中高风险严密监控”。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逃税地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减少对市场参与者的干扰,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分管)(十四)完善税收抵免管理制度。深化守信激励和违法违规处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遵纪守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税收抵免评估等级修复的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积极纠正不诚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前退出名单提供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分管国家税务总局)五、加强跟踪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十五)加强评估和考核。坚持以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感受为导向,评估和改进纳税便利化工作。认真开展政府服务“好坏评价”,实现政府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的全覆盖,确保每次不良评价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取感和满意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险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十六)加强监督。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和资源,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便利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充分发挥公开暗访和“四不两直”监督作用,推动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评价,完善政策出台、实施、评价和完善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管理,消除障碍,提高政策和措施的效率,使之深入基层,直接惠及市场参与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医疗保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落实本通知任务的具体部署,结合实际细化职责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围绕纳税人和纳税人的需求,研究推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创新措施,不断优化税收经营环境,不断提高服务市场主体水平,不断提高"六稳","六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疗保险局档案局密码局2020年9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