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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2
  • 云小编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批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价格审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价格评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计入应纳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二、纳税人在填写报关单时,应填写“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一栏,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货物(国内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如果有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纳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卖方或相关方,无论其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和应付价格中,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中填写“是”。如果没有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相关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纳税特许权使用费,则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中填写“否”。三、 纳税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已缴纳应纳税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报关单的“杂费”一栏填写,不必填写“总价”一栏。海关应当按照接受货物进口报关之日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四、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未缴纳应纳税使用费的,应当在每次缴纳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纳税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写“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填写原进口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栏填写原进口商品代码,“法定数量”栏填写“0.1”,以及“总价”栏填写每次支付的应纳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在栏中填写“1”。海关应当按照纳税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税款。5.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本公告第2条的规定填写“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一栏,导致税款少缴或漏缴,自税款缴纳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之日止,海关可每日收取少缴或漏缴税款0.05%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2条的规定填写表格,但未在本公告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报关和支付使用费的手续,导致税收减少或缺失,海关可以自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申报纳税完毕之日或者海关发现违反规定之日止,按日收取少缴或者漏缴税款0.05%的滞纳金。减免滞纳金的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2019年进出口货物填制报关单的公告》第18号附件第46条“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书”的规定同时废止,并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3月27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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