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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借了350万”,如果他不开账户,就被罚款70万!这是记账的正确方法

  • 财税问答
  • 2021-03-21
  • 云小编
最近,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每个人。我听说很多人都不明白。今天,小艾将和你讨论这个问题。当老板向公司“借钱”时,会计如何记账?老板:“我拥有公司,钱属于公司,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后的结论是公司的钱是我个人的钱。我可以随意使用,也就是说,左边的口袋里有一个口袋,不用交税。这是真的吗?公司的钱属于老板吗?如果老板自由调动,你不需要纳税吗?也许很多公司老板都有这个想法。难道我不能控制我挣的钱吗?为什么税务局要来分一杯羹?老板不懂税法,所以这样想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你作为公司负责人不严格控制纳税申报,公司就会出大事。老板向公司“借钱”,并罚款70万所得税。一位老板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兴隆。后来,为了改善生活,他需要买房子,所以他从公里里“借”了350万元买房子。如果公司损失了350万元,就必须结清账目,所以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的:会计分录:借方:其他应收款-老板贷款350万元:银行存款350万元。该笔贷款已借款多年,已挂在“其他应收款”项下,尚未归还。让我们看看这种治疗有什么问题?当然,很多老板会说我也这么做了!当公司刚成立时,许多老板把一笔钱转到公司的账户里转了一圈,然后转帐走了。当老板把钱转入时,是这样记录的:会计分录:借方:银行存款贷款:股本——当老板入股时,他还将提取的资金作为股东贷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下,并且很长时间没有归还。上述会计处理似乎没有问题,但在今年“打税”的环境下,却是致命的!当地税务局在对老板的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老板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项下有350万元“贷款”,多年未归还。税务局的同志看了之后拍了拍桌子:没关系,税务局!最后,对老板借来的35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少缴的罚款35万元,共计105万元。为什么借入的350万元被确认为“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2条规定:“在纳税年度,个人投资者投资于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如果该笔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则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利息、,可见,虽然公司是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金库,老板不可能长时间从公司账户中提取资金而不采取其他行动,如果老板想“借钱”怎么办“来自公司?一般来说,这是违法的,除非是临时贷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账号。把钱从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公司贷款:借方:其他应收款-老板姓名贷款:银行存款后,获得发票以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材料或其他允许支出的费用,可以冲减其他应收款。借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贷方:其他应收款或老板还款:借方:银行存款/现金贷款:其他应收款。但是,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则根据税法将其视为对老板的利润分配,并就此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到这里,是不是出了冷汗?财务部门很快就会查看自己的账簿。有这样的税收风险吗!老板从公司拿钱记在帐上的问题解决了。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当付款后,另一方没有开具发票时,会计是如何记账的?继续往下看:发票缺失怎么解释?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具有经济业务和经济行为,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必须取得发票的条件。换言之,缺少发票将不是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因此,即使未取得发票,也应确认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支出。借方:管理费用等。贷方:银行存款等。作为一名会计,上述会计处理是相当正确的。但是,如果企业因缺少真实、必要、合理的费用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替代甚至购买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则属于非正常支出。即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涉嫌违反税法。这是不值得的损失!事实上,由于“节省”开支或供应商和老板的“面子”,企业往往无法获得购买固定资产和租赁厂房的发票。例如,华华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座厂房出租给华华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华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1。2017年8月贷款:预付款12万元;贷款:银行存款12万元;贷款:管理费10000元;贷款:预付款10000元;2、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借款:管理费10000元;贷款:预付10000元。可以看出,华华公司之所以没有退出,是因为它没有退出如果发票是未经会计处理而取得的,会计人员仍应将当月发生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损益。亲爱的会计朋友,这很简单吗?但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因为有些会计害怕“票控税”。税务问题让会计朋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生命!缺失发票的会计处理已经完成,实际上是基于取得一致发票的处理方法。接下来,让我们谈谈“怀疑生活”!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的,一般以每年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如果企业在此日期之前无法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则相应支出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即需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它通常被称为调整表,但不是账户。2.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否取得发票①.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在取得并通过认证当期仍可以抵扣;② . 如果获得了普通增值税发票,并且没有进项抵扣,则表明没有发生新的经济业务,也不会在会计中进行处理。如果在最终结算和付款前能够取得发票,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发票的本质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始终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由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存在使人们对生活产生了怀疑,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差异。对两者差异的完美控制也是一名优秀会计师职业能力的体现。我们所有的会计师和财务人员按照标准记账,按照税法纳税,这是不变的法律。附件:风险提示:虚假发票只是开具“虚假”和“不真实”的发票?我认为虚开发票自然就是开“假”和“假”发票。这种想法并非完全错误,但错误的定义比预期的要大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所有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2) 让他人自行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规定明确规定这三起案件都是虚假发票,那么如何理解这三起案件呢?听小编说。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什么与实际业务情况不一致?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时开具发票是错误的;苹果卖了,橘子开了发票,这是假的;卖了三个苹果,开了两个假发票;卖的苹果是5元一斤,发票是7元一斤,是假的;东西卖给a,但发票开给B,这是假的;A向B出售物品,但C向B开具发票。这是虚假陈述等。总之,发票上的卖方、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如果有一个不一致,则为false。2.让他人自行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就是不仅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虚假发票,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例如,为了逃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B公司,其朋友是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都是假发票。需要提醒的是,许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假发票,但他们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也是虚假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文还将中介机构纳入虚假发票的范畴。有两种情况。一是专业性,即以此为手段赚钱,充当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经纪人”,赚取中介手续费,属于知法违法;另一个是,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没有发票的企业为了帮助他们的朋友而成为介绍人。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不懂法律造成的。然而,无论您是否了解法律,是否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类行为,您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相同的。因此,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做坏事好心,害人害己。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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