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深化税制“放开、管理、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附件2)公告如下: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订)二(二)"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月底后10日内,主动将当月预收的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缴税额计算申报调整预缴税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及时收取预缴税款并入库。”修订为"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月末后15日内,主动将当月预收的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当地确定的标准计算预缴税款预征税率。”2、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三款(山西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修订)纳税人每月预收房地产收入的,应当在月底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在月末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转让之日起1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算),申请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税务清算,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并按照规定征税或者退税。”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进行(不包括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完成清算审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清算审查时间的,应当将延长原因和延长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第八条“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得预征土地增值税。”修改为“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3、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告。内容来源于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