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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销售退货企业所得税?

  • 财税问答
  • 2021-03-19
  • 云小编
1.在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货,当期销售收入在当期予以抵销。换言之,2018年的销售收益,无论在哪一年初始确认所得税收入,都应抵消2018年的所得税收入。2、在会计处理方面,按照当期收益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且发生销售商品退货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销售退货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换言之,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货外,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收入之间不存在差异,适用未来适用的方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标题,调整会计报表,进行纳税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3.如果销售退货业务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科目之间存在差异。如何使用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例如,企业17年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由于所得税申报表a101010和a102010是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填报的,因此,a101010表第1行的“营业收入”和a102010表第1行的“营业成本”也比无销售申报表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换言之,由于销售利润需要追溯调整,2017年企业a100000报表第13行的“利润总额”被会计系统减少20000元(10-8)。提醒:如果纳税人在办理销售退回业务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17年度损益表,追溯调整后,必须重新提交调整后的损益表,否则可能存在不兼容的风险。如上所述,所得税对销售退货的处理总是会抵消当年的收入,即2018年2月22日发生的销售退货只会影响2018年,不会影响2017年的应税收入。换言之,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假装没有销售回报”的金额。然而,2017年a100000报表第13行的“利润总额”减少了20000元,因此必须增加20000元,否则将存在税务风险。你在哪里调音?从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填写说明中可以看出,应在a105000表第10行“销售折扣、津贴和申报表”中进行调整。具体而言,第1栏“账户金额”应填写20000元(净调整金额),第2栏“税额”应填写0元,第3栏“增加金额”应填写20000元。上述纳税调整后,本企业2017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无销售申报单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虽然在会计上进行了追溯调整,但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2018年度的销售申报单不会影响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在调整报告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存在错误。详见《2017年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第p547~548页例19-5第(3)项。4.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在调整分录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使用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例如,2017年增加的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在2018年减少。假设企业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充足,该2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为2万元×25%=5000元。换言之,以本文为例,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后,完整的追溯调整分录如下(请原谅我省略增值税):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万元;贷方:应收账款10万元;借方:库存商品80000元;贷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万元;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元;贷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元;借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元;贷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报表调整15000元(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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