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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01
  • 云小编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8-2016年共同制定了《东莞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真实的,税务机关应通过应用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市政设施和绿化”的工程成本应相应扣除。二、适用时间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修、市政设施、绿化”工程造价时,以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的相应年份的标准为准。如果房地产项目的开始和完成之间的时间跨度为多年,则应采用该跨度年标准中的每月加权平均值。三、 争议解决机制(一)税务机关按照标准计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扣减金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应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装修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进行调整。(2) 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缺失的,纳税人可以提供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四、 标准2016年后我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扣除标准数据更新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和更新,并及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网站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东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扣除标准价格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5月1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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