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提高税收服务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35号”),进一步优化固定设备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管理机制。为了确保该机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并发布了一份公告,澄清了若干管理事项。相关关键问题解读如下:第一,为什么要引入新机制?本公告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交通运输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免征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以下简称“特种车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特种车辆”)“免税”)并实施了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编制的相关企业申请的非运输固定装置特种作业车辆免税图集(以下简称免税图集).纳税人根据免税地图集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的机制。该机制有效地实施了特种车辆免税政策。为进一步提高特种车辆免税管理的准确性、便利性和及时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5号通过《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放免税特种车辆二、如何办理特种车辆免税手续?进口车辆的车辆制造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特种车辆购买者(以下简称“纳税人”)特种车辆免税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第一步:符合《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车型本公告规定,在纳税人办理《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制度》之前,申请人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购置税申报提交目录所列的申请材料;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评,第三步将审评模型列入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第四步,对于已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志;第五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申请人上传的免税标志,并将批准的车辆电子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上述信息推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第六步,纳税人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购买车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所购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志和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三、 对于清单中列出的特殊车辆,申请人是否需要申请列入清单?为了按照改革要求,切实落实国务院“发布管理服务”,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两部门编制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固定装置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名称清单本公告根据多年特殊车辆免税的税收实践和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将采油车、试验井架车、变电所半挂车等57种特殊车辆列入清单。对于列入清单的特种车辆,申请人无需申请列入目录,但可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直接标注免税标志。四、 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重新标记免税标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特种车辆免税的规定有效实施,本公告明确,对于目录或清单公布前已售出的特种车辆,申请人可在目录或清单中列出所售车辆的型号,之后,免税标志应重新标记并重新上传到所售车辆的电子信息中,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例如,A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纳税人B出售了一份未列入目录的A公司上载的车辆的电子信息未标明免税标志;2021年5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型,包括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可以在2021年5月10日后修改纳税人B购买的车辆的电子信息,标记免税标志并再次上载。纳税人B可以依赖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的电子信息和车辆购置税V的纳税申报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是否也可以接收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车型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的电子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进行调整。对于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特种车辆,自撤销公告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的电子信息。例如,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C公司生产的特定车型被取消,C公司在2021年9月5日上传车型车型电子信息时仍记入免税标志。此时,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志的车辆的电子信息。六、 申请人如何连接免税地图集和目录?为确保新旧机构无缝对接,申请人可在1月10日前上传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新型特种车辆相关信息,2021、在执行本公告前,按照规定申请免征阿特拉斯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最后一期免税地图册将于稍后发行。对于2021年1月1日(含)后制造的机型,申请人应根据本公告第1, 2条和第3条提交目录中所列的申请材料。7、 纳税人如何将免税地图集与免税标识联系起来?对于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税务机关应按照《免税图集》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2021年1月1日(含)纳税人购买的特种车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志和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办理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豁免手续。例如,纳税人A在2020年12月30日购买了一辆特种车辆,并于2021年1月5日通过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免税图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资质证明、车辆价格证明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纳税人乙在2021年3月1日购买特种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的免税标志,办理免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车辆价格证明等资料。8、 纳税人能否就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殊车辆申请退税?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的特种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免税图集》及相关资料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例如:纳税人C于2020年8月1日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9月5日发布的免税地图集包括上述纳税车辆的型号。纳税人C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5日发布的《免税地图集》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等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9、 新机制何时实施?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以相关车辆价格证书的签发日期或其他有效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准。与车辆相关的价格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机动车销售的统一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自用进口车辆应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货物税收减免证明。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设备非运输特种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