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新规,快来看!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关税[2018]49号文,11月21日早些时候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决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的延续和完善。财关税[2018]4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交易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第二,当完税价格在5000元~26000元的年度交易限额范围内,且订单中只下了一种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三是对进口货物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金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实行一般交易管理。第四,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保税进口货物网上采购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实行“网上采购保税+线下自交”的模式。五、其他管理事项继续按照财关税[2016]1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如纳税人和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及退税时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的调整,实现交易电子信息“三单”比对必须满足的基本管理要求等,支付和物流。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目录》已于2018年以财政部第157号公告的形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总的来说,财关税[2018]49号文件的发布是中国自2016年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政策以来的又一次政策澄清和支持。这是我国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形式创新工作的不断深化。2016年5月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政策时,经国务院批准延期一年。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该政策实施两年来,相关试点地区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做法。可以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已经从试点进入稳定期。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