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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两个“最终结算”的异同概述

  • 财税问答
  • 2021-03-02
  • 云小编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有两项需要最终结算和支付:一是居民个人在取得“综合收益”时需要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第二: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并办理最终结算和付款。上表总结了两者的异同点:主要有四个区别:第一,两者的适用主体不同。综合收益的适用主体为“居民个人”,不适用“非居民个人”;营业收入的适用主体为“纳税人”,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2、 部分综合所得税纳税人免征最终结算,营业收入不免征。所有需要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最终结算。3、 两者的最终结算和付款时间不同。综合收益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算支付;营业收入应于次年3月31日前结清。4、 如果获得综合收入的居民个人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不时扣缴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取得收入后的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应当预缴税款。主要有三个相似之处:第一,双方都需要按照规定提前缴纳税款;2、 最终结算和支付的责任主体是纳税人自身;3、 最终结算时间为三个月。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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