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不要相信最近关于社会保障的谣言!
最近,一则关于“劳动法新规定”的谣言在互联网上流传,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如果员工签署并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他们可以在离职时从企业获得补偿”。这一谣言现已被正式驳斥。第一。没有所谓的新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没有最新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障,离职时可获得补偿”。第二条自愿放弃社会保障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雇主和雇员签署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申请)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并逐步实施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的缴费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雇主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律义务。换言之,无论工人是因为担心手续繁琐而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险,还是因为不愿承担个人支付的部分,自愿签署和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还是个别雇主为了省钱或省事而要求雇员签署和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能根据工人或雇主的意愿予以豁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如果员工和公司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员工离开公司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足社会保险?雇主必须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口头承诺还是签署书面协议放弃社会保障,都是无效的。工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并不免除雇主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工人同意放弃社会保障,他仍有权要求雇主在其受雇期间补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同意补缴,工人可根据《社会保障法》第83条寻求法律救济。四号。如果雇主未能按时足额为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险,应承担哪些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拖欠之日起每天处以0.05%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所欠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