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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七项政策

  • 财税问答
  • 2021-03-01
  • 云小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以下七项政策。变更1:公益捐赠支出可结转至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新规定:自2017年2月24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捐赠支出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结转后三年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财税[2008]160号)变更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变更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并允许扣除(营业)收入的15%;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扣除。新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额(业务)本年度费用收入的30%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已签订《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销售(业务)在所得税前扣除限额内,一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企业扣除,或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向另一方收取扣除,不得超过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时,另一方可以按照上述不包括在内的措施向企业收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财税[2017]41号)变更三:增加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财税[2018]51号)变更4:部分企业的亏损结转期延长,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至下一年度,并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当年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在符合条件的年份之前的五年内发生的未偿损失允许结转至后续年份,最长结转期从五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变更5:增加研发费用的增减比例。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增减下列支出:(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研发费用的增减”一词本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增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规定: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从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增减,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变更6: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较原政策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2)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新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2)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变更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原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新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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