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预缴所得税6万元,2017年亏损。怎么解决?
问题1:我公司预缴所得税6万元,但2017年亏损。怎么解决?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如果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贵公司已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并每年结清和支付亏损。对于已预缴的所得税,您可以办理退税或获得贵公司的批准,以抵扣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2:是否允许在补足预付款或最终结算时补足损失?如何操作?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中的相关填写说明,企业在(季)期预缴申报时,您可以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补足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可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但如果企业尚未完成上一年度的决算,则无法在本年度第一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为了避免前几年的损失在第一季度无法弥补,建议纳税人先进行年度决算和付款申报,然后进行月度(季度)提前还款申报。问题3: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在其他地方设有项目部。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项目部由施工企业总公司直接管理(包括项目总部和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合同段),总公司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提前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提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问题4:我们公司主要是预售商品。申报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时如何确认收入?是否有必要确认预收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问题5: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毛利率?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纳税毛利率,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不得低于15%。(2)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市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房的,不得低于3%。问题6:如果项目在年度汇款申报中不涉及调整金额,是否需要填写年度申报中的纳税调整表附表?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关于填写说明的规定,包括员工薪酬支出和纳税调整明细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企业改制及递延所得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和《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要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发生了相关费用,无论纳税调整与否,均应填写。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