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完整的标准!
1、 2019年4月1日,中国增值税(两级)税率将再次调整。由于普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必然涉及增值税税率,因此,在调整增值税税率时,买卖双方将在发票上开具什么税率(减免前后的税率),这一问题不仅不可避免,但也会持续很长时间。卖方希望在调整后降低税率,买方坚持在调整前提高税率。每个人都有一个词和理由。买卖双方因税率调整引起的发票开具税率争议的根源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我不理解。如果销售行为涉及本次调整的两个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31日前(含3月31日),则按原税率(16%,10%)计税,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含4月1日)之后,则应采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3%,9%)计算税费,并根据新税率开具发票。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时,无论是在税率调整前为企业补发发票,还是因销售补贴、停业等原因开具红字发票,还是在发票失效后补发发票,开具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相同-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二、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增值税标准一般来说,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定义如下:“应纳税销售发生之日、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之日;先开具发票之日、开具发票之日。进口货物报关之日”。就应税销售而言,确定其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原则是,以先到者为准,即“收到销售付款、收到销售付款证明或开具发票的时间”(谁是第一)原则。具体而言,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间点:第一,纳税人应纳税的货物销售或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如果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它不会发生2。纳税人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交付,均应在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报销凭证之日进行。3、 纳税人赊销货物并签订书面合同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4、 纳税人赊销货物,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交付日为准。5、 纳税人分期销售货物并签订书面合同的,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6、 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交付日期为准。七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即货物交付之日。8.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生产和销售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的日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之日,为收到委托单位委托清单之日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如果未收到寄售清单和付款,则应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之日。10、 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时,是纳税人收到销售款或同时取得领取销售款证明的日期。11、 纳税人进口的货物,应当在进口之日申报。12、 纳税人实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应税行为并在该应税行为期间或之后收到销售款项的日期。13、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书面合同并确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准。14、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并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之日为准。15、 纳税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以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之日为准。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方式的,以收到预收之日为准。十七。如果纳税人出售建筑服务并被项目业主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如果未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应在纳税人实际收到押金和押金之日发生。十八。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支付定金,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之日为准。19、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等所有制形式)、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银行,从事金融和保险业务的机构20家,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并按时收取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通常按月或按季度结算利息),所有在结息日计算并收取的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间(即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和支付。21.纳税人在货物转让之日视为已销售货物:(1)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让给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个县(2)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委托生产的货物;(3) 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或者购买的投资性商品;(5) (六)将自产、委托、收购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2.下列情形视为纳税人出售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之日。(1)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除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外;(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时间为被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