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个涉税问题是企业在筹建阶段不可忽视的问题
每一个新企业都必须经历准备、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准备期是每个企业的重要环节。筹建期是指从批准企业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管理(包括试生产、试运营)的期间。在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不同。笔者收集和梳理了企业筹建期间的重要涉税事项,可作为纳税人财务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范围界定的参考,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包括人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利息。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编制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均为编制费用。具体项目包括:管理费用:筹建人员工资、筹建人员办公费、企业设立登记费、税费、培训费、资产摊销等。财务费用:包括为融资支付的手续费、汇兑损益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利息费用。营业外支出:包括捐赠费用、赞助费用、罚款费用、固定资产清算净损失等。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计入准备费用:取得各种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安装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及相关劳务费用;规定所有投资者为调查和协商设立企业而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应由所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在编制期间,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启动费用可一次扣除或三年内平均摊销。公司成立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本期发生的费用,作为税前开办费用予以扣除。启动费用在开始运营前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运营开始后的一年。开业前一年不能税前扣除,只能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9条对期初(筹)费的处理作了规定:营业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在新税法(筹)中开征,企业可以在经营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企业将开办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预计摊余费用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从支出发生当月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摊销期限不少于3年。编制期内取得的财务补贴,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或冲减编制费用。《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1项第3款规定,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申报关系进行预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的,允许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财政补贴符合非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不符合非应税所得条件的,按照规定冲减准备费用。收入大于开办费用的,在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筹建期内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编制期内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9条关于准备期处理的规定,该企业可在经营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一旦选中,它就无法更改。筹建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建费,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启动费用在开始运营前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运营开始后的一年。开业前一年不能税前扣除,只能收取。编制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亏损计算年度的五年弥补期,而是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第一年起计算。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费用和准备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在准备期内不能视为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企业盈亏计算年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第9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这里所说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年”,是指企业全部资产投入使用之年,或者外部经营活动开始之年。企业在生产经营前发生的开办费用,不作为当期损失。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增加已发生的开办费用的税费,并做好记录备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一次性扣减(纳税调整和扣减)。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最终结算和付款,并结算应缴和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盈亏,都应当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印花税通知书》第3条第1条(郭水法〔2009〕第79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制、试行),或者在纳税年度中途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无论处于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亏,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上文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和支付主体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运营)或者在纳税年度中途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如果企业在筹建期内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决算。(这篇文章只代表了作者的个人观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内容来自网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