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别忘了填写这张表格!
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纳税人:生产、生活服务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增加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其中,生产和生活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只要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例如,2016年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无房屋销售,仅销售物业管理和房地产租赁服务,2019年也可享受加减政策。以下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案”。我首先发言1。AA贸易公司是2019年3月31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业务描述】,成立于2016年,并于2018年9月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报告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房地产租赁500万元,代理服务20万元,商品销售480万元。[政策规定]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提及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增税和减税政策中,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销售比例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累计销售额计算;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销售额计算。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销售额比例应根据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累计销售额计算。【注意事项】纳税人未在政策规定的计算期内取得收入的,应当自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销售情况判断。销售额应按不同类型分类,包括:(1)按适用税率征税的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2) 一般应税项目的销售,即需要立即收回和返还的项目的销售;(3) 申报销售、审核补充销售、纳税评估销售;(4) 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般纳税人;(5) 纳税人享受差别税收政策的,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同时从事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四项服务的总销售额是否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加减政策,并根据四项服务中销售额最大的服务选择行业类型。【数值计算】纳税人销售四类服务的比例为(500+20)÷1000×100%=52%,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填写表格样本】提交申请加减政策声明:纳税人享受加减政策。纳税人可选择在线或离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加扣政策的申报(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申报单中的基本信息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填写,纳税人只需核对填写四项(行业、确定销售比例的时间段、四项服务的销售和总销售额)。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税表)附表(四)中填写“附加扣税”,其中AA贸易公司占房地产租赁销售收入比例最高,所以“房地产租赁”应该在报表中勾选。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产业12。房地产租赁√ 纳税人判断销售额是否符合plus信贷政策条件的计算期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此期间,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总销售额为520万元,总销售额为1000万元,占总销售额的10%√ 52%. 2.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业务描述】如果AA商贸于2020年5月成立,则在成立当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在5月、6月和7月没有销售收入,8月房地产租赁服务的销售收入为100万,9月份无销售收入,10月份商品销售收入30万元。[政策规定]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如果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即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应从注册为普通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减政策。【注意事项】如果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均为零,则应根据纳税人自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判断加减政策是否适用。【数据计算】如果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均为零,则以纳税人自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判断。因此,从2020年8月纳税人首次获得收入×100%=76.92%起,四项服务的比例为100÷(100+0+30),符合加扣标准,可从11月起调整使用加减策略。[填写表格样本]提交申请加扣政策的声明1。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产业12。房地产租赁√ 纳税人判断销售额是否符合plus信贷政策条件的计算期为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本期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总额100万元,销售总额130万元,占比76.92%。二、次年报表1继续遵守加减政策次年再次提交报表【业务描述】2019年5月1日,一家企业成立并注册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它提交了一份适用加减政策和加减政策的声明。2019年,商品销售额为50万,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的销售收入为120万。企业将在2020年继续实施加减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在纳税人确定增值税加减政策为适用时,本年度不作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注意事项】加减政策适用,并逐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是否适用,本年度不再进行调整。在下一年,纳税人需要上一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例,以重新确定其在本年是否适用。这里的年份指的是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数据计算】加减政策适用,逐年动态调整。在下一年度,本年度是否可以申请将根据上一年度四项服务销售的比例重新确定,企业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20÷(50+120)×100%=70.59%,符合标准。由于加减政策每年都适用,2019年提交报表并享受加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在2020年再次提交新的报表,如果他们在2020年仍然可以申请的话。[填写表格样本]提交申请加扣政策的声明1。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产业12。房地产租金√ 纳税人用于判断其是否符合plus信贷政策条件的销售比例计算期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在此期间,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总额为120万元,销售总额为170万元,占70.59%。2.成立后第二年首次提交的报表【业务描述】2019年11月1日,一家企业成立并注册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12月和2020年1月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额为75万元,累计销售额为100万元。[政策规定]财政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如果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则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减政策。【注意事项】2019年11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在设立年度的实际运营时间不足3个月的,应根据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或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加减政策,并在累计运营三个月后填写报表,以2020年为政策适用年份。【数值计算】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额75万元,累计销售额100万元,占比75%。符合条件。纳税人可在2020年1月完成申报期后填写对账单。2020年为本政策的适用年份,适用政策的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填表】加减政策申请提交声明: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产业12。房地产租赁√ 纳税人判断销售额是否符合plus信贷政策条件的计算期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在此期间,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总销售额为75万元,总销售额为100万元,占75%。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