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率与去年同期相差35%。怎么了
H公司是一家税收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已连续多年依法诚信纳税。然而,不久前,税务机关对H公司进行了一次风险访谈,要求其解释存在的风险问题。直到这时,H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是茫然地看着:问题出在哪里?症状:税负率同比下降35%。H公司主要生产聚丙烯、胶合板、塑料制品等产品,2017年实现销售收入1.55亿元。税务机关利用税源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系统,对2017年和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销售毛利、税负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纵向对比分析。经税务机关对比分析,2017年H公司增值税负税率同比下降35%。根据相关指标,税源风险预警、防控管理体系对H公司的综合风险进行评分,发现H公司属于高风险对象。系统进一步提示税务人员H公司可能存在漏报。诊断:未及时计算收入。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税务人员立即对H公司的利润总额和毛利率下降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具体的风险点。通过努力,税务官员发现了两个风险点:一是2017年,H公司无资本占用费的应收账款371万元,本应冲抵财务费用,导致利润总额和毛利率同比下降;二是2017年8月H公司发往成都销售网点的一批聚丙烯商品,由于价格尚未确定,货款尚未收回,未确认收入,未计算增值税。正是这两个原因使企业税负率低于上年。访谈中,税务人员告知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371万元资金占用费。由于H公司长期贷款全部为商业银行贷款,无私人贷款,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75%计算。资金占用费合计计算结果为25万元,冲减公司当年财务费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向他人提供资金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拖欠利息等。利息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因此,本公司应收的25万元资金占用费增加为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被视为商品销售——除非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根据本规定,H公司聚丙烯商品已转移至成都销售网点,作为销售商品,增加销售收入。因此,按照8900元/吨的市场价格,销售收入需追加106万元,增值税需追加18万元。处方:加强数据对比分析。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不计算应收账款的资本占用费,或在不计算收入的情况下将货物转移给其他机构,从而产生税收风险。在这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借助智能税务系统工具仔细比较和分析企业收入、利润和税负率在不同年份的变化。如果企业内发现类似情况,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计算和调整,以避免更大的税务风险。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