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超过“五险一金”和“特别附加扣除”!?
10月1日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新的税率表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小刘已经在10月份享受了减税优惠,但在检查工资单时,他发现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五项保险和一项基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和其他项目。小刘一直认为这些项目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他咨询了人事部的老张。小刘:“老张,我们的税前扣除额是多少?我今天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扣除吗?”老张:“当然,除了五险一金之外,我们还有很多项目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减,比如:(1)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按照规定的200元/月的限额扣减;(2)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中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3)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年金中不超过已支付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 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支出,允许按当月工资薪金的6%、连续劳动报酬收入和1000元中的较低者扣除;(5) 符合条件的职务性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当月科技人员“工资及工资收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实施后,我们还将增加六项特别附加扣减,用于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养老,这将进一步减轻我们的负担!小刘:“那么,除了五险一金和以后的特别附加扣款之外,还有这么多的扣款!《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获取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58号)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