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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佛教会计!挪用80万逃走!法庭争辩道:“去问菩萨,你可以接受它!”

  • 财税问答
  • 2021-03-08
  • 云小编
案例回顾邓,60岁,沙县青州镇人。由于他献身于佛陀,他经常去寺庙拜佛。偶然间,他在沙县水南玉皇阁寺当会计。你怎么知道一旦你成为一名会计,就发生了一件大事。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为偿还高息私人贷款,并利用其作为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师的便利,多次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将80多万元存入沙县水南玉皇阁沙县信用社账户,用于个人使用。后来,邓于2011年7月18日返还12000元,余额80.1万元至今未返还。在发现资本赤字后,邓逃跑了。邓在法庭上说:“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的钱是违法的。”“我先把它拿出来。我有钱的时候还。”“我问菩萨挪用这笔钱的时候,菩萨说他可以拿走。”邓利用会计职务之便,挪用寺庙资金80多万元,逃之夭夭。近日,三明市沙县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邓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沙县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邓利用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资金81.3万元,自用。金额巨大,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和悔过,决定判处:1。被告邓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 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非法所得81万元,交还沙县水南玉皇阁。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用资金或者大量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自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不偿还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与上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相同。它还具有特殊性和官(职)的性质。温馨提示:在生活中,有很多人与邓的想法相同,他们错误地认为利用自己的头寸借几天的钱,然后把钱还回去没有任何影响。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想提醒你,只要你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单位资金,即使你准备将来归还,你也有犯罪嫌疑。绅士爱钱是正当的。不要一时贪得无厌地诉诸法律。我们在工作中应该了解、理解和遵守法律。一旦我们触及底线并违反其相关规定,我们将受到严厉惩罚。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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