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放员工福利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常见误解是什么?
企业向员工支付福利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什么问题?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分配福利时常见的个人所得税误解。谬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福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向职工支付福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事项,不需要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具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生活补贴,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企业说我们公司每个人都有生活上的困难,而且每年都很困难。我们支付的生活补贴能免税吗?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免税生活津贴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事件给纳税人或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由工作单位从国家保留的福利或工会经费中向纳税人支付的临时生活津贴原因。企业给予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职工的福利,应当纳入职工的“工资和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神话2企业给予员工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在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给予个人的利益不属于本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现金或实物缴纳。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政策的解释,目前,对于集体享受,未量化给个人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零食、水果作为下午茶,属于员工集体享有的福利,不可分为个人。企业不得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神话3企业组织员工出行,从工会基金中支付费用,并以“工会基金”的名义支付。它们不属于企业直接分配给员工的福利,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意见:企业组织职工旅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企业组织的职工差旅费,不论其支付来源和支出项目是否与工会经费有关,均属于职工在本企业就业后以其他形式从本企业取得的收入,企业仍应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