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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未及时扣除?别担心,你可以补足扣除额

  • 财税问答
  • 2021-02-21
  • 云小编
最近,许多小伙伴问:如果可以享受的六项额外个人所得税特别扣减没有在报告月份扣除怎么办?别担心。让我们看看如何处理小编。1、 享受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特别附加扣减的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从工资和薪金所得中供养老年人,可以向支付工资和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附加扣减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按本单位当年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扣除;也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特别附加扣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同一特别附加扣减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个地方扣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的预缴税金扣缴环节未享受或者未充分享受特别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剩余月份支付工资、薪金时,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扣,或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汇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终结算付款时申报扣除额。2、 纳税人没有工资、薪金,只取得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只取得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要享受特别附加扣除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款信息表,在办理最终结算和付款申报时扣款。3、 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减,享受大病医疗特别附加扣减的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缴申报时扣除。4、 当非居民个人成为居民个人时,非居民个人的预扣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不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当将基本情况的变化通知扣缴义务人,年末后按照居民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最终结算和支付。本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和《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个人所得税(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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