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专用发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继续使用?
普通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让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缴纳和注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让纳税人自下一期转让登记之日起,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日期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在转让登记日前已核实,则应继续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