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现金付款不得税前扣除(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实际理解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发票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因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经相关资料确认费用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相应费用。其中,“必要信息”包括: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即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对于上述“发票应作为税前扣除取得,但公告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无论其他材料多么“充分”,均不得税前扣除。实际案例:不怕一万,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的同时,也支付货款。发票开具前,另一方“失去联系”,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关材料确认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税前扣除”,具体数据包括:1卖方列入异常业务账户等证明材料;2.与商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未签订合同,包括双方确认的检验单等资料);(三)以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货物运输(或快递订单等)的支持材料;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记录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提醒:(1)如果当时使用原材料的现金付款,无论其他材料多么“充足”,都不能在税前扣除。(2) 单位账户中微信、支付宝的支付方式为非现金支付;通过个人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将被视为现金支付。(3) 不怕万,以防万一,单位应尽快修改对外支付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建议购买原材料、设备和房地产时应取得发票。如果现场无法取得发票,或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则不得以现金支付!(4) 虽然该政策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但建议从现在起修订单位对外支付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本政策以第十四条为依据,企业在补发、更换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过程中,因依法被吊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更换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税务机关对异常账户的确认等如果开具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可通过以下材料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1)无法补齐或替换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列入异常业务账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2) 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3) 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4) 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5)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6) 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要资料。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决算期末后,发现企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并通知企业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齐符合要求的变更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具或更换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者更换合格发票和其他对外凭证,未提供证明费用真实性的有关材料的,相应费用不得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本文经@xiaochenshuwu授权,在ABC财税网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