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向公司借钱,被罚款70万元!紧急提醒!从今天开始!这增加了会计的风险!会计应密切注意自我检查!
许多人认为公司的钱是老板的个人钱。老板花公司的钱和花自己的钱一样自由。包括许多老板自己在内,他们一定认为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很难,不能由自己控制?这是真的吗?公司的钱等于老板的钱吗?今天我给你看两个箱子!老板随意使用资产,后果严重。首先,老板向公司“借钱”。现在他面临着20%个人所得税的巨大税收风险。今天,他遇到了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总监,哭着说该公司正面临税务检查。目前账面上不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重大问题,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账户上“其他应收款-股东刘先生”的大额年借款尚未归还,公司无法提供贷款用于经营的任何证据。现在它面临着20%个人所得税的巨大税收风险。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其投资企业贷款的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投资的企业,如果贷款(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无论业主是否将物业无偿交付企业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或其他财产的实质是企业以实物形式将财产分配给个人,并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投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的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2) 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结束后未偿还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家庭、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和个人。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且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规定纳税。2、 公司的钱≠ 老板的钱。不要让老板随意拿走公司的钱。案例:老板向公司“借钱”,并罚款70万个人所得税。一位老板几年前开了一家公司,生意兴隆。后来,为了改善生活,他需要买房子,所以他从公里里“借”了350万元买房子。该公司缺少350万元,因此必须对账户进行整平。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记账的:会计分录:借方:其他应收款——老板贷款350万元;信贷:银行存款350万元。该笔贷款已借款多年,已挂在“其他应收款”项下,尚未归还。让我们看看这种治疗有什么问题?当然,很多老板会说我也这么做了!当公司刚成立时,许多老板把一笔钱转到公司的账户里转了一圈,然后转帐走了。当老板把钱转入时,它是这样记录的:会计分录:借方:银行存款和贷款:股本-当老板取得股份并提取时,他还将提取的资金作为股东贷款,并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上述会计处理似乎没有问题,但在今年“打税”的环境下,却是致命的!当地税务局在对老板的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老板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项下有350万元“贷款”,多年未归还。税务局的同志看了之后拍了拍桌子:没关系,税务局!最后,对老板借来的35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少缴的罚款35万元,共计105万元。3、 为什么借入的350万元被确认为“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政策规定: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2003]158号文件,该文件第2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其投资企业获得贷款(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外)未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本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公司虽然是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金库。老板不可能长时间从公司账户中提取资金而不让他们做任何其他事情。如果老板想向公司“借钱”怎么办?一般来说,这是违法的,除非是临时贷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所有账号。把钱从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公司贷款:借方:其他应收款-老板姓名-贷方:银行存款后,取得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购买材料或支付其他费用其他应收款可以抵销。借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或老板还款;借方:银行存款/现金;贷项:其他应收款。但是,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则根据税法将其视为对老板的利润分配,并按此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到这里,是不是出了冷汗?财务部门很快就会查看自己的账簿。有这样的税收风险吗!提醒老板不要归还公司“借来的钱”,税务风险不容忽视!给你发六个善意的提醒:1。尽量不要在公司的账簿上保留长期账户。个人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具有最大的股东贷款税务风险。2.如果股东从公司账户中获得贷款,则必须将其用于公司的运营,并且有证据证明该贷款与运营相关,避免税务风险。例如,贷款目的可以反映在贷款单或贷款协议中。3、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建议提前借款、提前还款,尽量不超过一年,以避免涉税风险。4、股东用于个人用途的贷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5.其他应收账款中隐藏的涉税风险太多,因为它们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各类应收账款和临时付款,不一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因此,不要滥用其他应收账款。6.下次面对个人股东贷款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贷款用途是否与经营有关;二是借款时间。逾期时间不要超过一年。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