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先开具发票的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a公司于9月18日签署了一份合同,同意在6月19日交货和收货,但规定在签署合同时首先开具发票。对不起:1。发生增值税义务,但未发生所得税义务。如何在开票过程中进行会计处理?2、本年增值税申报金额大于所得税额。如何处理?3.先签此类发票,明年交收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专家回复1借方:应收账款贷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2。发票未发出或收到,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申报金额与所得税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在申报时不需要特别处理,但应保留相关的销售合同、未来的交收凭证,供税务机关检查。3.先开发票,然后发货和收款,这在实际交易中存在是的,但您描述的发票和发货和收款之间的时间间隔很长,最长可达9个月。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提前说明开具发票时间过长的原因,并妥善保管好凭证,以备日后发货和收款,避免被认定为虚假发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应税销售发生之日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1) 当企业销售商品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 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经营权,也不对所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卖方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2) 符合前款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收款承诺法的,收入在收款手续完成时确认。(2)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方式的,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3) 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和检验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相对简单,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4) 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代销的,在收到寄售清单时确认收入。3、《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逃税,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向付款人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第二,纳税人向付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人已收到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所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或者已取得索取销售价款的证据;3、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付款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或提供的应税劳务相一致,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纳税人依法取得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付款人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