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扣除政策概述-政策演变
1.研发费用的增减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1996-2002年)。中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的增减政策。当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1号),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发生的一切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集体工业企业增加1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细化了相关政策的实施标准。2.2003年,享受研发费用增减政策的主体逐步扩大(2003-2007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扩大了企业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主体“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改为“所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企业所得税审计征收的所有制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研发费用增减的主体范围“具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税务的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制度。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分散管理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增减政策,改为纳税人独立申报和扣除。3.200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研发费用的增减政策逐步系统化(2008-2012),研发费用的增减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为方便纳税人享受该政策,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的增减政策作了系统、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新旧税法的衔接:“企业技术开发费的额外扣除已形成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逐步扩大,会计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起),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政策试点,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河湖鹏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增减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推动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由财政部联合发布,201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计提和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降低了研发费用计提扣除标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收取标准的差异,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公告97号”),简化了征收,研发费用的核算和备案管理在税收待遇方面,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门槛。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增减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比例的范围政策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三部门还发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2017年11月,为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增减优惠政策,有效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增减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40号”),围绕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部分研发费用的掌握口径。 内容来源于网络整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