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发生了很大变化!当月的预扣声明将不再被接受!
税务局发出严厉通知:“从2018年11月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将不再接受当月代扣代缴税款所属月份的申报!”一时间,整个会计界都感到困惑!每个人都扣留了当月的申报,现在不允许申报了吗?我该怎么办?自11月起,税务局的最新通知将不再接受当月的预扣税申报。广东省税务局最新公告:11月6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弹出广东省税务局通知:“亲爱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缴纳所得当月结束后15天,代扣代缴客户将不再接受当月代扣代缴税款所属月份的申报。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取更多信息。”细节。这意味着企业将不再被允许在本月“申报”“过去,许多企业在月初支付工资,并在申报和征收期结束前迅速申报与刚支付的工资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虽然这不是最正确的申报时间,但系统是允许的,因此许多会计人员错误地认为他们的谨慎的操作是最标准的。除了广东发出的通知外,厦门也发出了相关通知!厦门市税务局最新通知(原通知摘录):一、规定在当月报告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一次需要监管的代理。例如,如果一个单位在2018年10月的申报期内以10月的纳税期办理预扣税申报,并计划在11月的申报期内以11月的纳税期办理预扣税申报,则该单位是本次标准化的预扣税代理。2、 政策依据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和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扣缴义务人应在工资支付的次月15日内办理预扣或预扣申报。例如,如果单位在2018年10月12日支付工资,则该单位应在1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写预扣税申报表时,税款的纳税期限应为10月。因此,采用“当月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从2019年1月1日起,当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特殊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采用上述“提前”申报方式,将对个人所得税数据的收集和业务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然后问题又来了:如果税款是在当月申报的,或者即使税款属于11月份,如果在税务局通知之前申报,该怎么办?个人所得税属于12月申报,申报期限为11月!厦门市税务局给出了一个参考方法: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下情况调整申报:本月未办理(2018年11月报告期)11月纳税期预扣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确认预扣税已准确完成10月份纳税期的申报,并正常处理2018年12月1日至15日11月份纳税期的预扣税申报。本月针对11月纳税期(报告期2018年11月)已办理预扣税申报的预扣税代理,请确认已准确完成10月和11月纳税期的预扣税申报(无需更正或作废正确申报的预扣税申报表),在2018年12月的预扣税申报期内停止处理12月纳税期的预扣税申报,并通常处理2019年1月1日至15日12月纳税期的预扣税申报。以上是厦门市税务局的官方标准,预计广东省也将实施该标准。详情以地方税务局为准,以税务局的意见为准。之后,其他省份也会发出相应的通知,所以是时候让会计师提前准备并向老板汇报了!最新税法规定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支付,11月份申报!在看到广东省和厦门市税务局的通知后,一位小合伙人和一位小编辑发生了争吵。显然,会计师错了,因为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最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纳税人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纳税所得额,他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请表,并在下个月的15天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不扣缴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当限期纳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自次月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注销中国户口前,应办理中国户口。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结论:早在新税法出台之初,小编就一直说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11月份申报,但很多小伙伴认为这是错误的,所以现在应该清楚了。简而言之,这是一句话:当月发工资,下月汇报!当月发送后不要直接申报,因为是提前申报的!我建议你遵守法律法规!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