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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 财税问答
  • 2021-03-01
  • 云小编
最近,笔者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28号)的意见对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公告规定,小散户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里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并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指从事小型零星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根据这一观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结合第28号公告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其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属于零星小企业,其费用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作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是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通知》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国税发[2005]123号),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开具发票。如果根据“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理解为“个人”,如果个体工商户从事应税项目业务且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阈值,则不能开具发票。您可以申请发票,但不能开具发票。显然,这种理解是矛盾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未经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在实践中,各地增值税起征点一般为500元/次(天)。那么,“另一方”是自然人,是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人,如果在(天)征税,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每次(天)销售额为500元,属于小型零星业务,可以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笔者认为,第28号公告第9条中“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型零星经营的个人”中的“个人”,只能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纳税人。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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